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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重庆市工业学校招生章程

作者:发布时间:2023-02-06 浏览量:
2023年重庆市工业学校招生章程
序  言
重庆工信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始建于1984年,前身为重庆职工会计专科学校。2016年,学校主管部门变更为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1年,设置重庆工信职业学院。
学校秉承 “严谨治学 人本管理  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敦品、励学、敬业、奉献”的校训,立足重庆,面向西南,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能力培养为目标、坚持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为区域经济建设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办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重庆工信职业学院,简称“渝工信职院”。英文名称:Chongqing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Vocational College,简称:“CIIVC”。英文域名:www.cqiss.com;中文域名:重庆工信职业学院.公益。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重庆市渝中区红岩村360号。学校有两个校区,分别在重庆市长寿区北城大道2020号、重庆市渝中区红岩村360号。
第四条  学校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以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为核心,培养面向智能制造、轨道交通、信息技术、现代服务、医药环保等产业生产、服务、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一所立足重庆、面向西南、辐射全国,具有鲜明特色品牌的工科类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  坚持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庆工信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
第八条  学校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充分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的基本职能,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行业主管部门是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具有依法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章程办学,监督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确定学校管理体制、任免和监督学校负责人等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办学条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给予处罚及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依法自主办学;
(二)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办学定位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调整专业及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并发布录取标准和程序,自主开展招生、录取工作,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五)自主开展各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推动科研和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产业化;
(六)依法自主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科研、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和文化交流等活动;  
(七)按照相关规定自主招聘、管理、使用人才;
(八)按照相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九)根据学校发展实际需求自主设置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决定人员配备,在授权范围内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
(十)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十一)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及其他合法所有资产;
(十二)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规范使用办学经费,保证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依法公开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招生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结构升级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专业,加强特色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深化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结合,推动信息技术全面融入教育教学,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特色鲜明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第十七条  学校重视学生职业素养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构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新体系,推行“1+X”证书制度,学生参加不少于国家规定的顶岗实习天数。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增强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提高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学监督与评估制度,建立校、院两级教学质量诊断与改进体系,有效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引入第三方教育教学评价机制,定期发布年度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和年度就业质量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应用研究导向,建立产学研用结合机制,推进应用驱动创新、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高水平创新团队和科研平台。根据发展需要依法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设立应用技术研究所(中心、院、室),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断优化科研管理机制,建立以创新水平、应用效果以及科研对人才培养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激励机制,激发教职工参与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面向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需求,开展各类研发和技术服务,提升学校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协同创新,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为推动现代职业教育科学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法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文化育人,传承和建立体现时代特征、职业文化、大学特色的校园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学校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重庆工信职业学院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根据党章等规定履行党管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三重一大”相关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学校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监督党内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讨论审定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党代表大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领导行政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制定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并严格执行。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相关规定产生。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履行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工信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的指导下协助学校党委根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推行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对职责范围领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要点;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行政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与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及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捐赠;
(九)实行校务公开,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领导行政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第三十七条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制定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并严格执行。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职责。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科研改革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与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进行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
(三)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评定科研项目、评价研究成果、评审学术奖励人选或推荐人选;
(四)负责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工作,依法调查、处理学术争议,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学术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
(六)依法负责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三十九条 在全校范围内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推选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后经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作为学校专项工作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机构。相关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成立工会,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依法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为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数和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立和调整内部管理机构。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体制,保障和支持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下,依法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活动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其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其运行,定期评估二级学院的运行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学院党总支、党支部等基层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对本院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十一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管理。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并可跨专业选修课程;
(三)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娱乐活动;
(四)公平获得赴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完成规定学业后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准许毕业;
(六)经劳动、人事等相关部门认可的技术等级或职业资格考核机构考核,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   
(七)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减免学费;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若有异议,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十)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休学的权利。
(十一)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给予的相应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和劳动锻炼,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文体生活设施;
(六)完成规定学业;
(七)自觉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与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创新创业等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培养学生具有优良的思想政治素养、健全的人格、完善的智力结构、健康的审美情趣、良好的职业素养、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述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为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组织学生参加“1+X”证书等职业培训与鉴定。
第六十条  在学校培训、在职学习人员、进修学生、交流学生等不具备学习学籍的受教育者,在学校学习期间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合同约定等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也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的必要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一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六十二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与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和社会服务;
(二)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九)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传播和发展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二)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教学、科研和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培育优秀教师,自主聘任行业、企业专兼职教师,建设适合学校事业发展的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六十六条  学校关注教职员工的发展,为教职员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校顾问、兼职教授、外聘专家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六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获取办学经费。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来源包含财政补助、事业收入、专项资金、经营收入、基层办学机构上缴收入。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在学校年度预算额度范围内,合理、合法、规范、节约地使用办学经费。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分级财务管理体制。非独立核算部门的创收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上交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公开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接受师生员工、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捐赠和其他经法律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资产管理。实行校、院分级管理,学校统一领导和管理资产,对二级学院资产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指导。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校园文化设施,积极打造智慧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魅力校园。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并在各地区设立校友分会。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服务校友,汇聚校友资源,形成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一条  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的沟通合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智力保障和教育服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根据办学和事业发展需求,发起、参加或退出国内国际教育、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国内国际合作,联合培养各类人才,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以联合教育机构、行业、企业、科研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建立职业教育集团,优势互补、共享资源,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育人能力。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助学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实现。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开放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对口支援、社区建设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徽采用将中文汉字“工信”作为主体构形,排布学校中文全称、校名英译全称,以深蓝色为主色调。图示如下: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旗以校名与标识为主图案。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公历9月10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和学校发展进行修订,本章程修订程序以本章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生效,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招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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